第一條 為打造學習型企業,培養與造就高素質的員工隊伍,鼓勵公司員工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學習,豐富知識儲量和優化知識結構,增強適應能力和創新能力,結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公司員工學習培訓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。
第三條 堅持實行以崗位成才為主,崗位業務培訓與自我學習教育相結合的學習培訓機制,結合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,鼓勵員工參加與自身崗位或公司業務有關的業務培訓、學歷教育等。
第四條 堅持個人自主和組織安排相統一原則,注重為員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與培訓機會,逐步完善學習培訓管理模式,實行崗前培訓、崗位培訓、管理者培訓等多種形式組合。
第五條 各部門應于年初提出本部門員工崗位業務培訓的計劃,公司辦公室結合教育經費、工作需要等實際情況提出公司總體培訓年度計劃,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。學歷教育由員工自我申報。
第六條 公司員工參加學習培訓,應填寫《員工學習培訓申請審批表》,實行事前審批制度。
第七條 各部門員工參加崗位培訓由員工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,計劃內的報公司辦公室審批,計劃外的報公司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。公司領導參加培訓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,交辦公室備案。
第八條 各部門員工申請參加學歷教育的,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,分別報公司分管領導、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,交辦公室備案。
第九條 員工學歷教育結束后,持學籍檔案、有效證件(畢業證書、學位證書等)原件及復印件,送辦公室進行核實登記。
第十條 經批準的員工參加非脫產學歷教育期間,應以工作為主,妥善處理工學矛盾,學習期間非特殊理由不得隨意請假。若遇面授、考試、論文答辯等教學活動確需請假的,請假手續執行《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全年累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,并且首先沖抵當年年休假。
第十一條 凡經公司統一安排同意參加學習培訓的員工,學習培訓結束后須回公司服務五年以上,未滿五年而終止勞動合同的(除公司同意或組織調動外),應償還公司為其學習培訓支付的費用。
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的學習培訓經費,原則上按公司年度工資總額的1.5%預算安排,公司將根據年度培訓計劃的安排與實施,視情況進行調整。
第十三條 學習培訓經費主要有:培訓費(主要指授課費、資料費等)、學費、其他合理費用等。
第十四條 員工經批準后參加崗位培訓的,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。外出參加崗位培訓按出差的有關規定處理。
第十五條 員工經批準參加學歷教育,學習期間費用自理;學習結束后,經辦公室審核符合報銷條件的(畢業證書、學位證書、正規繳費發票、員工學歷教育申報審批表等),按下列規定報銷學費(不包括教材費及其它相關的費用)。
(一)取得國民教育序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的,按60%核報;取得黨校研究生畢業證書的,按50%核報。
(二)取得國民教育序列博士生畢業證書的,按40%核報;取得黨校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的,按30%核報。
(三)成績不合格或學習期間受到學校處分、工作上發生重大失誤的,其學費不予報銷。
每個學歷層次只享受一次報銷機會。
十六條 公司員工參加職稱類或從業資格類考試通過的,可據實報銷報名費。